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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童森林公园审批_天童森林公园怎么样

zmhk 2024-05-25 人已围观

简介天童森林公园审批_天童森林公园怎么样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天童森林公园审批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天童森林公园审批的话题。1.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广东省

天童森林公园审批_天童森林公园怎么样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天童森林公园审批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天童森林公园审批的话题。

1.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3.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几年内不得修改

4.天童国家森林公园怎么样

5.天童森林公园如何联系

天童森林公园审批_天童森林公园怎么样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鼓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新的生物物种。对非本土生物物种的引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办理检疫手续,防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档案。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以及珍稀、濒危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进行登记,在其主要生长地或者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及保护标识。

       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或者猎捕、伤害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特殊情况确需采集或者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猎捕证,并按照采集证或者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或者猎捕。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的树种调整和林相改造,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游览区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以及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的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文物、寺庙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因维护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自用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因挖砂、取土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内的沼泽、河床、湖泊、溪流、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排放超标的污染物和倾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森林公园内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新建坟墓。已建的公墓不得扩大范围。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受国家保护的坟墓以及依法批准建造的公墓外,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游览区域内设置游览线路、卫生环保设施和防火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维护游览和经营秩序,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第三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森林公园经营者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有关费用。

       鼓励森林公园经营者利用资源和技术,培育苗木花卉,兴办特色植物园林,开展科普教育等活动,做好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方案。

       第四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从事与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森林公园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森林公园内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几年内不得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天童国家森林公园怎么样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天童森林公园如何联系

       天童国家森林公园

       天童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宁波市鄞县东郊的太白山麓,距宁波28公里,面积707公顷,是我国最早建立的3个森林公园之一。公园以寺庙、森林、奇石、怪洞、云海、晚霞著称,形成古刹、丛林两大特色,既是游览胜地,也是植物生态学的科普教育基地。

       天童国家森林公园-景点

       天童名胜三关

       森林公园以优美的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古迹结合,形成了天童三关十景。三关,即万松关、铁蛇关、清关。十景为深径回松、凤岗修竹、玲珑天凿、太白云生、清关喷雪、双池印景、西涧分钟、东谷秋红、平台铺月、南山晚翠。

       万松关:自少白岭脚起,到天童寺门前,青松夹道,绵延十余里。

       铁蛇关:即少白岭,这里有座“五佛镇蟒”,传说唐代会昌年间,天童寺高僧心镜禅师用此塔镇毒蟒。

       清关:天童寺外万工池畔的一座桥,有“清关喷雪”景观。

       天童名胜十景

       深径回松

       旧时自小白岭起古松夹道,宋王安石有“二十里松影若城”称。俗称万松关。小白岭上建五佛镇蟒塔,传说有铁蛇作祟,佛以石馒头诱之,镇于塔下,俗称铁蛇关。今岭上偶可拾得石馒头,珠冠形,径约20厘米,外层白色,内为褚色物质,如馅。今岭上塔犹存,重植古松径一条,约10公里,有伏虎亭、古山门和景倩亭隐于松涛间。深径两侧,世称千年云松。

       凤岗修竹

       寺东有青凤岗,山脚幽径,凤尾修竹婆娑蔽空,传说曾有凤来仪,乃名。盛夏涉此,清凉沁人。

       西涧分钟

       寺西有涧,又称罗汉沟,苔滑林深,流水淙淙,有千年古藤钩挂两岸,称罗汉藤。天童国家森林公园夜阑人静,梵钟鸣响,越涧至灵珑岩,有回声反传,似两岸各鸣钟声,地以涧分。

       双池印景

       寺有内外万工池,旧为放生池。池水清澈,游鱼可数,碧瓦朱檐倒映池中,有入桂宫之佳趣,传说曾有观音现世于玲珑岩,为双池倒映,平添一层神奇色彩。

       清关喷雪

       清关桥引双池水,溪流横溢,瀑布飞溅,似雪喷涌,遂成胜景。传说有青蛇盘亘,与万松、铁蛇合称天童三关。

       玲珑天凿

       玲珑岩为太白支脉,岩壁危立千仞,奇石嶙峋,古木葱茏,王安石游天童时于此听猿啼。由寺西循径而上,过六角亭、贞寿桥、甲寿泉、甲寿坊到盘陀石,扶醉步百级,即到玲珑岩,上有观音洞水月亭。

       东谷秋红

       太白山东谷旧时枫林向晚,至深秋,叶红如血,壅塞山谷,似霞似荼。四周青山中,裹挟红枫,景色如画。

       太白生云

       寺旁太白山为鄞东第一高峰,晨昏岚霭缭绕;阴雨云雾如蒸,清风拂云,穿壑出岫,犹如青峰吐云,有漫舞鲛绡之姿。

       南山晚翠

       古山门前,有南山如屏,晴日黄昏,夕阳映照,翠色愈浓,其时游人乘兴而归,意外又见一景,别有一番滋味。

       平台铺月

       寺内藏经阁前有石砌晒经台,开阔平坦,宛如玉台,浩月临空,青光铺地,其实四围重山迭屋厚重如寮,满台银辉则突兀光明,幽境中别具一番圣洁。此外,唐代的狮子柏,明代的罗汉藤,似从天而降的觉磐石都各具特色,天趣自成,为名刹增添古色天声。

       十景中以玲珑天凿最为著名。“洞天东诸峰,太白最居上,其中玲珑岩,小有洞天旷。”(全祖望诗)。从寺右石砌步道进天童森林公园石牌楼,循石砌山径拾级而上,沿途有听涛亭、玲珑洞、玲珑岩、甲寿泉、甲寿坊、磐陀石、悟心洞、飞来峰、拜经台、善财洞、观音洞等景点,数步一景,峰回路转,步步升高。玲珑天凿洞奇、石怪、峰险、玲珑精巧,宛若天成,山坡上浓绿锁幽,林木葱郁,藤蕨遍生。登上飞来峰可鸟瞰东南群峰及天童寺全貌。石阶尽处,攀岩可上太白峰顶,观看天童森林公园苍山如海的大自然景观。此处是天童森林公园常绿阔叶林发育最成熟的地段,是理想的生态旅游和科普教学场所。

       深径回松为入寺松径,从“优虎亭”至“景倩亭”,全长1.5公里。高大参天的千年古松,故有“一路寻幽数碧峰,林荫路转忽闻钟。到来坐听涛声壮,半是溪流半是松。”古诗赞誉。

       门市价: 20元

       东钱湖位于宁波市东侧,距市中心十五公里,湖的东南背依青山,湖的西北紧依平原,即东经121°34′,北纬28°52′,是闽浙地质的一部分,系远古时期地质运动形成的天然潟湖。东钱湖作为海迹湖泊,是浙江省最大的内陆天然淡水湖。南北长8.5公里,东西宽6.5公里,环湖一周约45公里,全湖面积为20平方公里左右,比杭州西湖大四倍。

       东钱湖全湖可分为三个部分:西湖以师姑山、笠大山为界,称"谷子湖";东北以湖里为界,称“梅湖”,此湖已于1961年废湖,建立梅湖农场,其余湖面称为宁波东钱湖“外湖”,外湖自1976年建成湖塘边后,又分为南、北二部分。三者合起来统称为“东钱湖”。东钱湖周围山并列、秀峰峥嵘,千姿百态;它的东南方雄峙着福泉山,西北方横亘着月波山;东北方则围以龙蜷山和梨花山,前对白云后忱目塔,陶公山巍峨地虎踞其北,百步尖屹立于遇,二灵与霞屿遥对,大慈共隐学相望。四周有七十二条溪汇流于湖;三峡溪倾于东,泉月溪灌于西,郭童溪流于北,象坎溪注于南,其余如上水、下水、韩岭、青山、黄菊、紫场,大慈等溪 ,纵横贯注,汇成烟波浩淼的东钱湖。因而素有“西子风光,太湖气魄”之称。

       宁波东钱湖东钱湖又是宁波重要的水利工程。环湖有七堰九塘其布四周。七堰是:钱堰、梅湖堰(废)、粟木堰(废)、莫枝堰、平水堰、大堰、高秋堰。九塘为梅湖塘、梅湖堰塘、粟木塘、莫枝堰塘、大堰塘、平水塘、钱堰塘、方家塘、高湫塘。东钱湖一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约1374毫米,最低气温零下8.3°C,最高气温38.5°C,年平均所温为16.2°C。由于湖水调节气温,既宜于农业精耕细作,旱涝保收,也利于航运和消暑避寒。东钱湖水灌溉鄞县、奉化、镇海八个乡五十余万顷农田,使环湖农田岁岁丰登。宁波过去有句俗话:“田要东乡,儿要亲生”。东乡的田,年年高产,靠的就是东钱湖水 。而且,宁波市区大部分食用水也赖此湖供给。

       钱湖十景

       陶公钓矶

       陶公半岛横亘湖心,远眺似伏牛饮湖,别称伏牛山。山巅松柏浓郁,涧麓民居云集。民间有越大夫范蠡功成身退偕西施隐居垂钓于此之说。范蠡一名陶朱公,后人因此改名为陶公山。旧说牛头渚曾为范蠡垂钓处,遂名“陶公钓矶”。南宋宝庆三年(1227),知府胡榘浚湖后在此筑烟波馆、天镜各一,今均废。

       余相书楼

       湖北月波山麓有平畴濒水,山竹岸柳掩余相书楼映成趣,临涧听空山鸟语,登高眺两湖烟波,堪称钱湖眉眼之地。 宋淳熙五年(1178),史浩建月波寺于此,并垒石为岩筑成石窟“补陀洞天”。明万历元年(1573),余有丁在月波寺废址四围划田百亩,筑五柳庄,神宗御书“名山洞府”以赠。余搜罗天下园林之胜,择其精要而用,一竹一树皆独具匠心。因感陶渊明《归去来辞》,庄园内楼榭亭居均以辞意名。余有丁官至礼部书,授文渊阁大学士,晚年在此读书自娱,其庄园遂以“余相书楼”传世。庄园书楼今已荡然无存,其地今改为海军疗养院,然声名依旧。

       霞屿锁岚

       东钱湖岸线曲折,湖心常孤悬绿洲,以霞屿、烟屿夺目。霞屿遥对陶公,背依福泉峻岭,山岚积郁,水气弥朦,远眺孤屿锁雾,强钤中流。宋开庆元年(1259)前后,资政殿大学士史岩之在岛上凿石窟“补陀洞天”,并在其旁筑霞屿寺,其寺于明洪武十九年(1380)废,宣德八年(1433)重建,清末又废。石窟也于此前后淤塞荒废。1976年浚湖时被发掘面世,石洞为东西向隧道,长40米,高宽均约3米,中有石窟,成洞中之洞,洞龛内镂有石佛、石龙。

       二灵夕照

       二灵半岛突兀于湖东,取山灵水灵而名。“东钱湖之名山水不可以一二数,而二灵为最奇”。(元戴良《二灵山房记》)其地有奔马饮江,游龙赴壑之势,湖山景观独尊二灵。宋初,钱文王命韶国师在山上建七层石塔一座,山下有金兰庵,宋熙宁末(1080前后),左正言陈禾筑二灵山房读书于此。后知和禅师将其改为二灵禅院,宣和间(1119-1125)重修塔院,建炎四年(1130)毁于兵火,绍兴间重修。明太祖赐住山诗13首。 永乐间寺废。清康熙二十年(1681)重建,清末又废。今已修复。宋塔俯临清波,每当夕阳西薄,湖面塔影横斜,为二灵最美之时。

       芦汀宿雁

       谷子湖有小岛称瓜屿,一堤连岸。宋端平间(1234-1236)上建岳鄂王庙,后屡芦汀宿雁废屡建。庙旁沙洲旧时芦苇连片,秋深鱼肥、北雁南飞时,有古槐倚风,哀鸿陈空,更显萧瑟气象。1990年,东钱湖风景名胜区开发基金会集资17万元,将岳庙及庙内十余帧清代匾额修缮一新。

       白石仙枰

       白石山为东钱湖北高峰,玲珑峭拨,状貌清奇。上有大石平坡,广约六址平方米,传说有两仙姑在上弈棋,为牧童窥见,才把天机识破,故事传遍。乃名其石为仙枰。

       百步耸翠

       湖西南群峰间有山兀立陡峭,称百步尖,因其状似宝剑,有传说谓能以百步上山尖者,可得一宝剑,故又名百步剑。昔人有“众山俱绕膝,高鸟仅翔腰”形容其高峻。清咸丰未年(1861)太平军在此作寨,今留有古城寨基数座。

       上林晓钟

       福泉诸溪以上、下水著名。缘上水溪行,有桃林夹岸,幽谷处有小村横街,北宋乾德间(963-968)建寿宁禅院。南宋丞相史浩在其旁甃石百余丈,宛若天成,称“假岩”。清康熙间(1662-1722)僧超济重构佛殿,更名上林寺。每当晓钟敲响,涧谷共鸣,愈显空山清幽。

       双虹落彩

       东北部梅湖未湮时,自成格局。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利用浚湖淤泥,在邵家山至杨家山间筑成分湖长堤称五里塘,塘宽七八米,首尾各建石拱桥一座,东为下虹桥,西称上虹桥。暮春初夏,雷雨过后,上悬虹霓,下伏弓桥,故取李白“两水夹明镜,双虹落彩桥”诗意,名其景为双虹落彩。

       门票:35元

       天童森林公园****:0574-8480015位于天童寺所在的太白山麓

       天童森林公园景点简介:

       森林公园作为天童寺广宽的绿色屏障,更是一处具有独特自然风光的旅游胜境。它原是鄞县天童林场,因其拥有保存完好的典型亚热带林区特色和森林景观,于1981年正式建立为森林公园。面积430公顷,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三大森林公园之一。

       位于天童寺所在的太白山麓,距宁波市35公里,占地330多公顷。天童森林公园是亚热带林区。这里生态环境优美和谐,资源丰富。园内已形成拥有8个植物群的天然植物园,其中不少是国家珍贵树木。天童森林公园文物古迹众多,主要有听涛亭、水月亭、甲寿泉、甲寿坊、玲珑岩、盘陀石、飞来峰、观音洞、洞外天、拜经台、密祖塔等。为方便游客,公园内有餐馆、饭店及招待所、休养所。游客既可当日往返,也可休息过夜。

       天童森林公园是一个以森林、寺庙、奇石、云雾、溪瀑构成风景名胜区。园内有九峰、二涧、五洞、四墓以及古朴苍劲的古树名木,神秘莫测的岩洞、深邃幽幻的峡谷等奇异自然景观。尤其是莽莽苍苍的林海和丰盈的植被以及千姿百态的森林景观受到历代文人墨客的青睐。森林公园由于受到海拔、地形、植被和水体的综合影响,园内年平均气温为16.2摄氏度。夏季这里的气温比市区低3--4摄氏度,最大日气温差值达6摄氏度。秀丽的山林风光,舒适的气候条件,天童是一个旅游、避暑、休憩和科研活动的理想境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走向野外森林,向往回归大自然,逐渐成社会的时尚。

       这最高的山峰叫太白山,海拔高653米。相传西晋永康元年(公元300年),有个僧人叫义兴云游到此,结茅开山,建造精舍,日夜诵经,天长日久,感动天帝,玉帝命太白金星下凡,化身童子,供奉义兴。故称此山为太白山,寺名天童。沿山路向太白山攀登,颇有一折青山一扇屏,一丘苍翠一古琴的境意,兼具黄山的风采。在这里爬穿越森林,既可健身,又可磨炼意志,山上的空气特别清新,心境也特别舒畅。

       太白山的四季景色各有佳期趣:春天,风和日丽,山花烂漫,是春游时节的好去处;夏季,绿树成荫,凉风习习,清爽可人;秋天,枫叶如火,丹光流溢;冬天,银装素裹,岩雪交融。它还可以朝观日出,暮看晚霞,云蒸霞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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